2005年3月2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农民告赢国土部的全民法治教育意义
舒圣祥

  我愿意将这看成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——150名无锡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案已于3月18日在北京市一中院宣判,国土资源部一审败诉,法院判令国土部受理原告关于土地征用的行政复议申请。(见3月21日《北京晨报》)
  在中国百姓几千年遗留下来的“民不与官斗”的守旧视野里,农民和部级单位打官司,不仅是“不自量力”,简直就是“自取灭亡”。如今,当农民胜诉的声音传来时,可以想见民间的惊讶和兴奋。人人都会说:农民胜诉国土部彰显了中国法治的进步。
  然而这起典型事件的社会意义远不止此,它的全民法治教育意义相比于事件本身的司法进步意义,有过之而无不及。笔者以为,“民告官”之“官级”的逐步升高,意义不仅仅在于对司法公正的“考验”,更在于行政诉讼“登高”至部级后“振臂一呼”的教育效应。
  公民的法治意识,尤其是行政诉讼意识,是需要培养和教育的。这种教育不仅需要坚持不懈的理论灌输,更需要典型事件的示范教育。农民胜诉国土部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,《行政诉讼法》明确赋予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;农民胜诉国土部更是一次生动的司法示范,它用事实证明,法律的方式远比上访等方式更为有效。
  农民胜诉国土部,对行政机关同样是一场法治教育。应该意识到,“民告官”意识的增强,并不是“刁民”行径的扩张,而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有力的促进和约束。若依法行政完全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自律,就很容易产生行为惰性;当公民的法治意识越来越成熟之后,法律意义上官与民的平等就会为我们构建起一幅和谐的图画。